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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39萬變1.9萬?湖南首例購車“退一賠三”案為何反轉


汽車消費中如果遇到糾紛,舉證很重要。律師建議,消費者購車後應註意保留發票等材料。(資料圖片)

本期主題:汽車消費糾紛

隨著我省機動車保有量的劇增,汽車成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汽車由於其價值較大,買賣中常有糾紛發生。不少人認為質量瑕疵或者疑似翻新痕跡可台灣商標查詢以起訴銷售方,以涉嫌欺詐為由,要求銷售方“退一賠三”。近日,備受關註的我省首例汽車維權“退一賠三”案經省高院再審改判,撤銷原本“退一賠三”判決。消費者在哪些情況下能夠要求“退一賠三”?如何認定是否欺詐?

■記者 虢燦 實習生 葉香渝 通訊員 劉曉芬

案例1

39萬變1.9萬,“退一賠三”案反轉

在4S店買的新車,開瞭一陣子後,才發現這臺車曾經維修過,消費者起訴銷售方,要求退還貨款13萬多元,同時三倍賠償,即賠償39萬多元。該案經衡陽兩級法院審理,衡陽中院維持原判,支持“退一賠三”。該案曾是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我省首例對汽車銷售行業存在消費欺詐作出“退一賠三”的判決。近日,該案迎來戲劇性反轉,省高院依法改判,銷售方除退款外,賠償各項損失1.98萬元。

2015年2月,常寧市消費者廖某在常寧市“動力快車”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簽訂購車合同,以13.19萬元價格購買一輛長安福特新福克斯轎車,由於“天禧”公司系衡陽地區該型號轎車唯一合法供應商,“天禧”公司向原告廖某開具瞭發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車美容時,工作人員發現車輛前保險杠有明顯的油漆修復痕跡,問廖某“是否噴過漆”,廖某非常驚訝,剛買的新車如何噴過漆?廖某這才意識到,自己買到瞭有質量瑕疵的修復車。他向“動力快車”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對方未予理睬。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賠三”。

經公開開庭審理,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天禧”公司將事故車輛賣給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判決“天禧”公司退還消費者購車款13.19萬元,並賠償原告廖某三倍購車款39.57萬元。

“天禧”公司不服,上訴到衡陽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陽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隨後,“天禧”公司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近日,省高院對該案做出再審判決。

省高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天禧”公司是否存在銷售欺詐。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車輛的瑕疵屬於肉眼可以識別的外觀形態,廖某的兒子對車輛外觀等進行檢查後,在PDI檢查表上確認“車輛外觀完好無損”。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天禧公司存在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鑒於車輛售出未超過六個月,“天禧”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油漆修補發生在車輛售出之後負有舉證責任,對此,天禧公司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構成交付車輛瑕疵的違約責任,因違約給廖某造成的直接損失,天禧公司應當賠償。

據此,省高院再審判決,撤銷衡陽中院和常寧法院關於此案的判決;“天禧”公司限期退還廖某購車款13.19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2月16日至實際退款之日的利息,賠償購置附加費、保險費和汽車裝飾費19843.13元;駁回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2

買車遭遇“假合同”,消費者起訴欺詐被駁回

買瞭4S店用來展示的樣品車,卻發現合同裡寫的是高配置的“舒適版”,懷化人黃某狀告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站,要求“退一賠三”。受理該案的懷化溆浦法院認為,銷售商以低配版的低價賣出,合同記載隻是記錄瑕疵,不構成欺詐,駁回瞭消費者的起訴。

2015年1月,黃某到懷化某汽車銷售服務站購買瞭寶駿牌汽車。汽車銷售人員介紹瞭該店舉辦寶駿730標準版促銷活動,標準版加5000元可以送價值1萬元大禮包,大禮包包含導航、前後保險杠、迎賓踏板、坐墊、腳墊、太陽膜以及1000元維修工時卡。黃某購車時,店內隻有一輛寶駿730-2014款1.5L手動標準版樣板車,原告將車檢驗後,通過討價還價,最後以低於活動價的價格成交,雙方簽訂汽車銷售合同,黃某支付購車價款後,直接將車提走。

一年半後,黃某發現汽車銷售合同登記購車品牌型號為寶駿7301.5舒適型,與其購買的寶駿730標準型不符。寶駿730標準版汽車出廠時為棉質座椅,沒有導航、倒車影像和行李架。寶駿730舒適版配備有倒車影像、真皮座椅、行李架、霧燈、後雨刮。

黃某以此向服務站索賠未遂,於是起訴到懷化溆浦法院。要求退換購車款7.38萬元,並賠償22.14萬元。

溆浦法院認為,黃某在汽車促銷活動期間在被告處買車,經過實地瞭解和檢驗,依約支付價款,並提走被告店內唯一的一輛寶駿730標準版展銷汽車,被告依約贈送瞭價值1萬元的汽車內飾裝修,該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隻是屬於記錄瑕疵。法院駁回瞭黃某的起訴。

案例3

新車凌晨自燃

消費者起訴被駁回

剛買三個月的新車在凌晨自燃,廠傢調查後稱車輛有維修痕跡,為此,消費者狀告銷售商,要求“退一賠三”。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認為,消費者買車時已經檢查過車況,證實瞭交付時無瑕疵,且沒有證據證明銷售商欺詐,駁回瞭消費者的起訴。

2016年10月,夏某與常德市旭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買賣合同》,以9.28萬元的價格購買瞭一臺藍色福特翼博汽車。此後,夏某購買保險並辦理登記,車輛登記號牌為湘J019××。

今年2月8日凌晨,夏某把車停在位於湖北省監利縣的其嶽父傢門口,凌晨3時許汽車發生起火,經報警,公安、消防現場處置。事後,車輛生產廠傢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瞭事故車輛的調查報告,報告中稱“左前翼子板有鈑金維修痕跡”。

夏某仔細查看瞭相台中商標申請流程關票據,發現購車發票系常德市日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出,“日福”公司與“旭福”公司均系長安福特有限公司經銷商。

夏某認為銷售商隱瞞事實,將問題車輛出賣給他,該行為侵犯瞭他的知情權和消費選擇權,構成瞭消費欺詐,夏某要求兩公司賠償他27.84萬元。

武陵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汽車銷售商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所謂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陷於錯誤判斷,並基於此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買賣合同後,夏某於2016年10月28日提車時已經對包括車輛外觀在內的各項進行瞭檢查並簽署瞭確認表,證實瞭車輛交付前無瑕疵。本案中,夏某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在汽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故對他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駁回瞭他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註意保留

發票等材料

湖南凱威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容介紹,依照相關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如何申請商標台中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具體到消費維權案例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是欺詐消費者行為。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冒充正品的;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等情況,都屬於欺詐消費者。”李容說。認定欺詐需要同時具備幾方面內容,首先,商傢要有主觀上欺詐的目的,他明知商品或服務有問題,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其次,商傢要實施瞭欺詐的行為,比如用語言誘導,通過商標標明等方式。再次,消費者要因為欺詐的行為做出錯誤的決定,比如把殘次品當正品買下等。

李容建議,消費者如果遭遇涉嫌欺詐的情況,保留購物發票、宣傳單等材料,先跟商傢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工商部門求助,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認定為欺詐,消費者可以獲得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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